法院认为,超龄农民工参加社会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种劳动关系不因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发生变化,法律对农民退休没有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属于合法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黄某林撤回诉讼,向工伤鉴定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但经办机构认为,黄某林申请工伤鉴定时,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其申请未获受理
能否确立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关系
本案的主要区别在于,黄某林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我国《劳动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还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亡作出了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邢塔字第10号)还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的,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原告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故不宜认定原告为工伤,赔偿问题应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
黄茂林,63岁,2013年6月受雇于科学城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从事垃圾收运
2013年9月2日上午9时许,黄茂林在搬运垃圾时,由于垃圾桶装载量过大、体重过重、腹痛,他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回肠穿孔伴粘连和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伤情鉴定为9级伤残
黄某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关费用,但被对方以其超龄、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黄某向科学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97095.10元,最终赔偿受伤农民工4.7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黄某经审理后再次以劳务提供者受害人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科学市法院,法院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关于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死亡问题的研究》;工伤保险条例;《请示复函》明确规定,本案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得以农民工年龄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虽然工伤鉴定机构不受理原告的工伤鉴定申请,但农民工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今年8月中旬,经法官调解,赋予超龄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7万元,双方对此事没有争议。经调解,被告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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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为法律盲点
“目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很多,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成为合法的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已成为法律盲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原告黄某的工伤认定未获支持,但法院最终还是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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