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这些相关条款会有什么问题呢?
一、对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除了在法律规定上述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有约定条款,它是指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缺少约定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条款产生的风险分析:
1、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给用人单位造成不确定的风险;
2、赔偿责任的风险: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约定条款无效的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果约定,该约定终止条款无效;
4、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现的无效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文本。为了避免因劳动合同制作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直接选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或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2、合理运用约定条款保护用人单位利益。除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以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些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即岗变薪变条款;
3、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为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外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虽然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但并不代表违反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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