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假条件
《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这里所说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而是包含在其他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况。换句话说,你只要曾经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过一年以上,刚到新单位就可以直接休当年的年休假,无须等一年以后。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休假天数计算
《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这里所说的工作年限,均是指累计工作年限,而不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切记,计算休假天数是根据自然年计算的,这一点很多人都没搞清楚。举个例子,某人2014年6月到甲公司工作,2017年3月离职,错误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两年零9个月计算,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分别计算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带薪年休假,其中2014年和2017年均不满一年,要按规定折算(未考虑时效)。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三、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这两条规定的就是工作不满一年的年休假折算方法,举个职工离职当年的年休假计算例子:假如某职工年休假为10天,2009年8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2009年年休假天数为:242天(已经经过的日历天数)÷365×10,为6.6天,取整数即6天(不足一天部分不予计算)。职工入职当年的年休假计算方式与此相同。
四、未休年休假补偿计算
《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直接上栗子吧:假如某职工年休假应为10天,2009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和2009年的带薪年休假补偿。其月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是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即2009年8月30日向前推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工资。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月工资÷21.75×10×2。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天数的计算方法见上条):月工资÷21.75×6×2。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中规定的是300%的工资,为什么计算的时候都是乘以2呢?这是因为300%的工资是包括职工未休假上班期间已经支付的一倍工资的,这样再支付两倍就可以了。
五、带薪年休假补偿的时效
带薪年休假补偿适用一般时效(一年)还是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这个问题有争议。个人观察,多数观点是带薪年休假补偿适用一般时效,比如说2022年4月离职并起诉,那只能主张2022年当年和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补偿,之前年份的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所以,劳动者维权还是要抓紧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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