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行政诉讼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性质差异较大,其合法性证明标准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也存在区别,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进行适当地调整,使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灵活性。具体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赔偿请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位置是对等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赔偿请求放弃、变更等处分权,因此对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2、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生存权等其他权益,故应该适用证明标准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采用该证明标准有助于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以更高要求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较大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负较轻的举证责任,其大多数证明标准应采用比民事诉讼重、刑事诉讼轻的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税收具有国家宏观调控性质,其优惠政策导向作用较为明显,同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形,故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采取较为缓和的举证责任,以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涉税行政纠纷关系到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切身利益,行政审判应在该类案件中寻找到司法与实践的结合点,以期在改革实践中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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