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空白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的效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前述案例中,法院判决认为,该担保合同中并无反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的约定,缺少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且担保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反担保的标的达成合意,故双方的反担保关系不成立。
二、格式合同的特点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三、格式合同可以修改吗
格式合同可以修改。只要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平等协商后可以修改格式合同。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来说,必须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不得恶意限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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