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附意合同等。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
1.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2.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
3.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二、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格式合同一般情况并属于无效合同,除非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1.具有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吗
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就是指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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