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关系是两者都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都是通过书面签订的方式确定,但是前者可以重复使用,后者需要特定制作。依法成立的格式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关系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关系: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格式合同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要式合同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除自然人的借款行为外,借款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依法成立的格式化合同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项予以说明。
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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