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
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下:
格式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有效。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免责条款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况;
3.格式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有违公平的风险;
2.免责条款风险;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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