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内容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如何规范格式合同
规范格式合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完善立法。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3.强化社会的援助制度。
4.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
5.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的特征主要包括: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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