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举了八项合同条款中无效的情况,包括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以及一方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下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利用欺诈或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8.一方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的规定,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为了追求该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同样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按标题“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无效!”的法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为了追求该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同样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如果这些条款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它们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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