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有效性如何判断?
时间:2024-01-02 11:20:07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哪些情形属于无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有一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最常见的是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从而影响其决定是否购买房屋。此外,如果居间人利用其作为中介人的地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谋取私利,也会被视为无效。

另外,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等,那么该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买方和居间人之间存在恶意合同,比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那么该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然而,如果存在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等情况,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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