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
时间:2023-06-09 09:13:41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行政规制,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的规制方法。在对格式条款进行控制的各种方法中,以行政规制为最早。行政规制由于其固有的高效、事前和主动的特点,成为目前规制格式合同的主要手段。

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特点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格式条款,但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为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采取的规制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审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或格式条款中的某些重要内容。第二,直接确定格式条款的范围、内容。第三,要求企业将格式条款呈报行政机关备案。第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对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第六,就格式条款的修改举行听证会。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格式合同的行政控制机制:

(1)行政控制有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两种。事前控制是通过“事先审核制度”达到的控制,即由合同审核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防止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事后控制是通过对滥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作出处罚而达到的控制。注意要彻底实行政企分离,最主要是在经济利益上脱钩。这样才能保证控制的有效性。

(2)应废除行业主管部门规制格式合同的权利,建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的格式合同审查机构,对公用事业和行业垄断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经审查后方能使用。

(3)格式合同审查机构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应以公开的听证会方式进行,由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格式合同使用人、消费者代表、法学专家、公共利益代表(律师)、企业主管机关等人员的意见后,就价格条款、免责条款等重要合同条款进行投票表决。听证会应允许新闻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允许消费者旁听,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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