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电子合同中的具体应用与在一般合同中的具体运用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缔约手段依托于互联网,所以对电子合同格式条款下定义时应该在格式条款定义的基础上考虑到电子商务中使用的格式条款是利用电子数据的传换,通过互联网虚拟的交易平台订立这一点。因此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格式条款定义为:电子商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出来的协议条款。
电子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一般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并且基于互联网这一特殊背景,电子合同格式条款还具有区别于传统格式条款的特点:
(1)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需要依托于虚拟的互联网。电子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互联网,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来进行交易。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者通过预先拟定的程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起意思表示,缔约时,相对人在线操作即可。由于缔约环境的虚拟性,相对人范围具有广泛性。传统格式合同对于相对人在缔约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上都会有要求,但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对于相对人无法得知是否具有缔约的行为能力与资格,不能对相对人做出有效的限制。
(2)电子合同格式条款法律的适用具有广泛性。如果法条不冲突,电子合同格式条款也适可适用规制一般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但是一般格式条款不可适用如《电子签名法》这样的法律法规。
(3)电子合同格式条款不存在协商可能性。对一般的格式条款而言,出于相对人的某种原因,某些格式条款是可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被修改后就是个别协商条款,但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一般不具有协商可能性,尤其在BtoC模式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例如京东。
在电子商务中,缔约双方一般不面对面的商谈,这就要广泛应用自动电文系统,并在系统完成缔约,因此存在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机会渺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会称如果你想要获得这些货物或服务,则这是唯一可供使用的合同条款。你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即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只能持二种态度:接受或者不接受,意味着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要么接受所有格式合同条款要么选择不缔约。
全文8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