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1、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3、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
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
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2、相对方对承诺的无奈性;
3、格式合同缔约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
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确定性;
5、格式合同缔约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客观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协商。
2、统一解释原则
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3、不利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4、合法性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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