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概念是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合同的特点
一般说来格式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其实是大同小异的。
三、格式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格式合同的条件包括:
1.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格式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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