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这个定义虽然指的是有形物质产品的产品质量,但对于无形的数据库产品而言,仍然适用。具体来说,数据库产品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真实性:真实性要求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应当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能是编造的、无中生有的。比如电话号码数据库,就要求其中的电话号码应当真实存在。
2、准确性:准确性要求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不但要真实,而且必须准确无误。准确性要求的是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符合其契约承诺条款。
3、完整性:完整性要求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应当尽可能在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全面。完整性要求的也是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符合其契约承诺条款。
4、可行性:可行性要求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应当对内容进行方便用户检索的适当加工,配备合理的检索手段,使数据库适合用户具体环境(擅自化环境和非数字化环境)的需要,尽可能提供使用户最大化共事知识信息资源的全面解决方案和知识挖掘与信息处理的手段。可行性要求的也是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符合其契约承诺条款。
5、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数据库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数据库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的内容和侵犯他人版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2)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3)实行统一立法、区域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
(4)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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