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负责部门是哪个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负责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什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危害识别;
2.危害特征描述;
3.暴露评估;
4.风险特征描述。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什么作用
1.确认各种危害风险的大小,预测食品发生问题的种类、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制定或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并积极的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从而建立起安全的食品链,保障食品安全;
2.对于确认的各类危害风险提出管理措施,对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等提出建议;
3.为政府有关方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n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n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n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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