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需要基于大量、真实、广泛的基础数据,许多数据只有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才能获得。在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者担心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为了逃避监管,通过各种方式阻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进入其种植养殖场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采样,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监测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收集样品和相关数据,企业有义务配合。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采样行为,本条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采集样品。防止增加被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负担,也防止影响检查机构的中立性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对象分别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全文9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