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此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简称城建税)
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可见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而且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三、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初稿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过程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和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本质所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四、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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