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可以随时终止,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_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一、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区别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独立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二、接受合同所有权归属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要求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承揽为不要式合同,即口头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无需书面形式和办理相关登记、批准手续。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与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两者互为对价,因此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即承揽人完成工作是为了换取报酬,两者互为对价,基于承揽属于有偿合同,产生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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