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终止如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终止,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可以终止。除此之外,承揽人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的,均可依法终止。
一、承揽人发生的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承揽人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的损害怎样担责
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指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三、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吗
承揽人在经过定作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情形下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并且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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