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文件
开财会字〔2005〕36号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秩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大连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大连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开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3.供应商资格设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定。
4.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指购买采购文件前的审查。
5.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供应商资格设定要保证项目质量、鼓励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6.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由采购人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7.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期限等应在采购公告中完整载明。未经公布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不得作为实施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供应商资格的设定
1.供应商资格的设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1.1供应商的法律地位;
1.2资质条件;
1.3其他要求(业绩情况等)。
2.下列项目对供应商资格设定,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或市场调查方式设定。
1.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关系公众利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1.2采购预算五百万元以上项目;
1.3同类采购业绩少于两次的项目;
1.4采购技术复杂的项目;
1.5近十八个月内没有采购过的项目。
咨询论证和市场调查应做记录,并载入政府采购档案。
三、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公告规定的资格要求,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方可购买采购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1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后予以受理;
1.2资格证明文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不影响真实性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予以受理;
1.3资格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
3.对资格证明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需进一步核实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要做好记录,并将审查记录和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载入政府采购档案。
5.对资格审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四、法律责任
1.供应商认为资格设定条件和审查过程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
2.在资格设定和审查过程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因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等问题,侵犯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财政及相关部门将依据《大连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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