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险字[1999]137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39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做好我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已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格式进行统一印制,各地、市分配数见附表,请各地、市于11月20日以前到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险机构签字领取。各县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时,也要与地、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签字确认。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正本和副本制,并实行1年定期验证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正本由缴费单位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填写、发放和验证,并加盖社会保险机构钢制印章;《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由缴费单位持正本到单位驻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填写、发放和验证,并加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钢制印章。
三、关于《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栏目的填写必须与已经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中相关栏目一致,不得有出入。《社会保险登记表》正本、副本有关栏目的填写也应一致。
“社险桂字”栏的填写统一规定为“社险桂字XXXXXXXX号。”具体编号“XXXXXXXXX”按桂政劳办字[1999]39号文件“附件一”统一规定的编码填写。如:南宁市新城区(假设南宁市社保所确定新城区的代码为03)某企业第1个在南宁市社保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则南宁市社保所应给予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为:社险桂字0103A0001。
“有效期限”栏统一填写“五年”。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写的号码填写。
四、已经审核了“社会保险登记表”的缴费单位,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于12月底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发放到缴费单位。对新参加社会保险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确认后,及时填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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