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积极收集施工现场名称、劳务公司名称、拖欠工资金额、在施工现场工作等证据,及时到施工现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劳动监督部门有权调查核实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2、监察大队因故未能有效处理,或者对工资金额发生争议,或者农民工同时主张赔偿、社会保障等权益的,建议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向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共同主张相关劳动权益;
3、如果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借据,但用人单位拒绝按借据支付工资,双方无其他争议,农民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拖欠工资。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1、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
8、2006年1月3日,全国总工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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