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其一,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标准,而不是用人单位为压低劳动成本故意提高的劳动定额标准。其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加班加点,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其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此,《劳动法》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与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于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且占用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而,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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