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为规避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预防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者,会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规定,“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具有约束力。同时,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涉及劳动者的切实利益,如果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对劳动者发生效力,能作为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劳动者,在知悉规章制度内容情形下,应履行员工忠实义务、诚信原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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