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规定抽资股东的连带责任抽资股东的连带责任规定是指股东抽资时,其他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帮助转移资金,那么他们需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具体的履行需要他们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向董事提供贷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创业单位在创业时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增加创业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撤回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股东撤回出资的主要形式有:(1)通过股东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股东增加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为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性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部分或全部收回,(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夸大利润的,短期内以利润分配的名义抽回出资
(4)抽回货币性出资,用其他未经审计、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性部分补足,以达到收回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权益但不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7)股东通过抵押担保收回公司资产虚假诉讼(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但不要求偿还等,以收回公司资产
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股东将主要人员分离,原公司的货物、财产由公司转移并组成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营业务转移给新公司。原公司将成为“空壳”,新公司将不承担原公司行为的责任,事实上,如果公司是用原公司的资产经营,从事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违法活动,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即撤回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中在撤回的股本权益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司法》规定的一些事项主要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说逃出了出资,对这些人是很不公平的,而帮助逃避出资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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