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连城某公司因以休假的形式阻止员工到单位上班,构成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费用。
2014年6月,原告连城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因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回家休假,但未确定休假时间,并于次日拿走被告出入证及考勤打卡证。因没有出入证及考勤打卡证,被告未能进入原告处上班。
被告陈某认为原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辞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失业赔偿金等费用给被告。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原告以实际行动阻止被告到原告处上班,已是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在原告拿走被告出入证及考勤卡当天解除。原告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支付陈某被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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