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服刑人员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伤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罪犯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及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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