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受伤住院的费用应由所在单位垫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关于协商赔偿,需要工伤鉴定出来以后,才可以计算出具体金额。单位投保了工伤保险的,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发放;未投保的,和用人单位协商。
受伤农民工四年维权终获赔偿
石家庄市深泽县的农民工张一庆(化名)在4年前不幸出现工伤,右眼被扎伤。4年来为了帮张一庆维权,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多次奔波于石家庄市和深泽县之间。9月30日从石家庄市司法局了解到,张一庆终于与用工单位达成调解,拿到了4000元赔偿款。
张一庆是石家庄市深泽县人。2001年春起在深泽县一家线材厂上班,没有签过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7月2日凌晨4时,正在车间工作的张一庆被断开的铁丝扎伤右眼。事发后,单位没有进行赔偿,并决定开除张一庆。
从此张一庆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张一庆先向深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后又认定工伤,主张该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之后案件诉讼到法院,一审深泽县法院判决用工单位向张一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住院费等各项工伤赔偿款后,用工单位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工单位称单位从未收到过张一庆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级别鉴定书,并以各种理由抗辩。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强英军数次奔波于石家庄市和深泽县各有关部门,终于调取了本案争议的关键性证据。经过多次调解,用工单位线材厂负责人终于同意向张一庆支付2000元工伤赔偿款,理由是张一庆受工伤前右眼就有旧伤(白内障)。对这一说法,张一庆予以否认。经过律师与法官多次做工作,线材厂最终同意赔偿4000元。
日前双方已达成调解,线材厂向张一庆一次性支付4000元,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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