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对其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的,只是会根据的实际情况来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民法典对房产的处置权规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对还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怎样分
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财产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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