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例外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例外是指对于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5.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6.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提交证据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提交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是可以提交的,证据连同起诉书提交给法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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