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前者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处,按下列标准收取: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平方米5-20元人民币;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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