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在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可再按最高不超过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在二年内给予扶持。
2.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3.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对新认定的其他高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内资企业按新购建房产原值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扶持,外资企业按申请年度新购建房产净值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扶持。
5.对新认定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6.对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配套的新办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项目,经认定批准,自企业或项目投产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2%给予扶持。
7.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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