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劳务派遣公司成立标准
要求及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公章;
2、公司章程原件;
3、200万验资报告;
4、已设立的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试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
7、法人身份证原件
年检客户需要提供的材料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营业执照年度检查情况
3、被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公会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公会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日期、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9、劳务派遣证正副本原件
三、开公司注意事项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①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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