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简称一些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说明不能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本条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官裁判权。此外,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如下: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简单的归纳就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3、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审判实践中,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为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费用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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