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劳动仲裁之陪审员制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加之普通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与之相矛盾的是,专职劳动仲裁员人数较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一项特别的制度,就是陪审员制度,而这项制度理应对劳动仲裁程序有所借鉴。
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劳动人事局率先实行劳动仲裁陪审员制。当然劳动仲裁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陪审员需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据悉连云港首次获聘的9名劳动仲裁陪审员中有律师、劳资等专业人员,他们具有依法独立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还可以随时调解处理已经发生而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并负责结案。
劳动仲裁陪审员制度,一可以弥补劳动仲裁专业人员的不足,二可以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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