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方面与职业法官的区别,在其可能面临理解、认识和判断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为其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法官仍应根据法律履行一定的指引、解释说明义务。
二审,人民陪审员参与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提起上诉民事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果是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按一审的程序组成合议庭,需要陪审员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裁定的时间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移交送来的材料急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规定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指示和解释说明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法官在审判中越俎代庖,也不是指法官比陪审员享有更大的权利。法官在履行相应的指示、解释说明义务的时候,是不能妨害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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