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审制的概念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与民意相互尊重,和谐互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陪审团制度对成就美国今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陪审员制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概念、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延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就说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一种实现民主法制的有效途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人民行使权力最好的制度载体。而作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能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又能避免可能的司法专横。人民陪审员制度把人民群众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法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衙门。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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