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规操作流程,合议庭一般由一名审判员及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将审判员人数增加到三人或者与陪审员一同构成三人或者七人的合议庭。
其中,七人合议庭通常由四名陪审员和三名法官共同组成,这样的人员配置比例相对均衡,对于提高陪审员的参与程度、接纳程度以及认同度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也能够保障陪审员在评议过程中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确保他们在审判过程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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