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离职时,若尚未完整地完成相关工作之交接,则应依照民法典之规定,提前三十日向雇主递交书面辞呈,以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如雇主未能及时指派人员接手相关工作,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均应由雇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