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31 19:40:48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2、地籍股办理权属调查和审核,需要进行地籍测绘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

3、到窗口办理,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

4、对已批准的事项办理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一、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2、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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