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参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8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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