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起诉抽象的行政行为。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的行政行为。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第二,注意复议的前置情况,对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先向做出此行为的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些行政行为。详见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此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必须合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样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会按照下列步骤处理:(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此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若起诉状的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若补充的材料及期限经过后,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若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或者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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