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未结束劳动合同须延续
时间:2023-06-09 10:41:13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董女士于2009年1月到某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1日,软件公司向董女士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告知董女士,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1月10日到期终止。2011年12月25日,董女士在外地出差途中查出怀孕。2012年1月8日,董女士向软件公司邮寄送达了外地某医院出具的怀孕检验报告及医生诊断,软件公司签收了该邮件,但以出具怀孕证明的医院并非当地医院为由,不认可检验、诊断结果,并仍于1月10日与董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2月18日,董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届满。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者是出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的软件公司与董女士劳动合同到期时,董女士尚在怀孕期间,且董女士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软件公司应当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董女士三期届满之时。

最终,仲裁委裁定撤销软件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董女士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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