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需要在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表达购买或拒绝购买的意愿。若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购买或拒绝购买未作表示,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需支付货款。
买受人在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需要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表达购买标的物的意愿或拒绝购买标的物的意愿。
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买受人在沉默期间是否视为承诺购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在购买合同中,如果买受人在沉默期间没有表示购买的意思,就不能视为承诺购买。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沉默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购买。例如,在某些标有“默认购买”字样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买受人的沉默就可能被解释为承诺购买。此外,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也可能会约定沉默作为购买意愿的表示方式。
因此,买受人在沉默期间是否视为承诺购买,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来判断。如果买受人在沉默期间没有表示购买的意思,就不能直接视为承诺购买。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沉默可能会被解释为承诺购买。
在购买合同中,买受人的沉默行为可能被视为承诺购买,但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来判断。如果买受人在沉默期间没有表示购买的意思,就不能直接视为承诺购买。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沉默可能会被解释为承诺购买。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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