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仍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有六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险,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正常用工的,仅(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这两项可以由规章制度来确定。企业只有制定出具有合法程序和有效主体的规章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主动权,只有在企业获得有限主动权解雇不合格员工时,才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只有在遵守这些程序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被法律视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该制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它应当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同工会或者用人单位沟通。职工代表应当平等协商确定。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个程序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第二步是平等地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般来说,企业已经成立工会的,应当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尚未成立工会的,应当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第三步是宣传和让工人知道。
由于企业有义务证明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制定程序应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确定,并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字确认。为将来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
如果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公示,劳动者知道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有败诉的风险。
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公开,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公开,所有工人都知道。
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也可以由每个劳动者签订劳动手册或公司保存的规章制度。在签字页上,可以印上:“我们知道规章制度,同意遵守。”字样。
这样,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后,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作出无偿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此时,收集证据证明劳动者有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就显得非常重要。一些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轻微违反规章制度连续多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可以予以辞退。这就需要收集以往违规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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