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收入为目的,对他人享有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不具备处分他人物品的权利,受所有权人内容的限制;
2、用益物权以使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3、用益物权人要想利用他人物品的使用价值,需要占有标的物,才能达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
用益物权对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使用秩序、使用物权制度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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