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07-07 18:44:28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转让,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实际交付。如果甲方将自行车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个月,租赁期限未满,甲方将自行车卖给丙方。由于租赁期限未满,自行车仍由乙方合法使用。此时,为了使丙方享有自行车的所有权,甲方应将其返还乙方的原始请求权转让给丙方,而不是实际交付。

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是什么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一旦发生物权方面的纠纷,或多或少会涉及相关的买卖合同,比如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会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此时是需要确认合同效力,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此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这是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确认之诉,属于受理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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