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次要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公开。其次,劳动者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什么是“严重”,一般应以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度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无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的,损害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的。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待遇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经考核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可以裁减职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工的;(四)企业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其他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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